序言
太原理工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02年的国立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历经山西大学校工科、山西大学工学院;1953年独立建校,定名太原工学院,直属高教部;1962年归属山西省;1984年更名为太原工业大学。1997年太原工业大学与始建于1958年直属煤炭部的山西矿业学院合并,组建为太原理工大学。同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一个多世纪以来,学校秉承求实创新的精神,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20余万优秀毕业生,业已建设成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领军高校。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立德树人、崇尚科学、服务社会、追求卓越,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太原理工大学,简称为太原理工。英文译名为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tyut。学校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与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教授治学。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时代发展、符合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促进科技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任免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
(四)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核定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五)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办学条件,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六)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保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二)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以精简、效能为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制定、调整收入分配方案。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进一步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相应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八)就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期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规范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文化体育、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教育与指导;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项目;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规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有关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文化,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教职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教材、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建立教职工发展机制,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培训、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尊重和爱护人才,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等方面的奖项,对教职工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七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履职。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通过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委全委会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全委会的决议,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太原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可根据议题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其章程履行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分为选举委员和职务委员。选举委员按学院席位经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业务分工,按学校授权或其章程分别独立承担相应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定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凯发k8官网登录vip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等党群组织依法组建,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负责具体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院长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资产财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节约、高效使用;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吸引社会捐赠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汇报或公布。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机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留学生教育、承担孔子学院的海外建设工作、公派出国留学等形式,多渠道开展高等教育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十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和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并向杰出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校友事务。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求实、创新”。学校校徽为双环圆形徽标。中间为重力悬锤图案,标有“190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为“太原理工大学”校名,下方为学校英文译名大写(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